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贝宁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指导中心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遵照《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设立本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国内外知名多元文化研究学者组成,且为单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范围聘请,其中重庆交通大学所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由中心负责人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经中心全体会议通过,报重庆交通大学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提高和增进中心的学术影响;设计和规划中心建设目标、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第七条 审批中心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验收科研项目。
第八条 策划和推动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运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以超过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贝宁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