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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条例
2019-10-18 1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贝宁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指导中心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遵照《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设立本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国内外知名多元文化研究学者组成,且为单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范围聘请,其中重庆交通大学所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由中心负责人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经中心全体会议通过,报重庆交通大学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提高和增进中心的学术影响;设计和规划中心建设目标、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第七条  审批中心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验收科研项目。

 

第八条  策划和推动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运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以超过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贝宁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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