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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9-05-08 1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贝宁研究中心各项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和目标任务的更好完成,提高效率,促进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为中心设置的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级别为?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和评审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发布

 

第四条 贝宁研究中心根据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建设要求和年度科研计划,选择具有研究必要性、研究价值和重大学术意义的项目作为发布项目,提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对确定进行发布的项目,由项目发布方提出申报文件,内容如下:

 

1.申报须知;

 

2.主要内容及要求;

 

3.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4.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5.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6.项目申报的构成细目;

 

7.申报文件的编制要求;

 

8.申报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格证明文件;

 

9.申报、评审的日程安排;

 

10.评审方法;

 

11.其它。

 

第六条 项目发布及项目申报指南通告通过贝宁研究中心网页或相关媒介渠道对外发布,发布通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l.项目发布方的名称和地位;

 

2.发布项目及性质;

 

3. 发布项目的主要目标;

 

4.发布项目的范围,方向与大致领域;  

 

5.获取申报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6.从项目发布通告公布之日,到提交申报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贝宁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贝宁研究中心。

 

第八条  贝宁研究研究中心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九条 中心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对应义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本中心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将《申请书》活页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中心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二倍的申请书,提交委员会评审。

 

3.会议评审。项目评审由贝宁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委托学术委员会按项目发布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项目评审小组。参与申报的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不得进入该评审小组。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中心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定。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后,中心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重庆市区域和国别重点研究基地贝宁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依照“目标相关、经济合理、政策相符”的要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立是为满足项目研究人员、课题负责人或小组成员因科研任务顺利开展所必然产生的费用支出而设,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印刷出版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非工资性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积极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检查、审查。

 

第十五条 因故撤销的立项项目,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我中心核销。未通过验收结项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中心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实施严格使用监督,依法惩处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立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选在每年的一个固定时段进行。项目负责人要填写课题进度总结,报送贝宁研究中心办公室。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中心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延期半年以内可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但需报中心备案);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敏感政治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贝宁研究研究中心调查核实,报请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粗糙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7项者,中心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一条 为科学地评估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在贝宁研究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贝宁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与项目最终成果一道报我中心办理鉴定结项手续。需要报送材料包括:

 

1)《结项审批书》3份;

 

2)项目成果原件1套、复印件2套(专著类成果交3套原件);

 

3)课题总结1份;

 

4)经费使用情况1份(经财务部门盖章);

 

5)成果电子版(供中心网络资源库全文上网,如本人不同意需提前声明)。

 

2.中心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4.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研究中心。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

 

5.组织鉴定者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3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6.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必须在其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由重庆市交通大学贝宁研究中心资助”字样,否则不予结项。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根据主研人员完成项目情况,由贝宁研究中心颁发《项目结项证书》。

 

第九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贝宁研究中心以及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推进重庆对外交往、推动重庆市经济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出版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通过《重要成果专报》报送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贝宁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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